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篡改偽造監測數據要負法律責任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主要問題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安建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主要問題修改情況的匯報中提出以下修改意見。草案應當體現建立河長制的精神。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規定: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江河、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
為督促限期達標規劃確定的目標和任務如期完成,建議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報告水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執行情況,并向社會公開。
為確保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和監測數據真實可靠,防止監測數據造假。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如下規定:一是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重點排污單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應當及時進行調查;二是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統一規劃國家水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水環境監測的管理;三是禁止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為防止污水處理后產生的污泥造成新的污染,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規定: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標準,并對污泥的去向等進行記錄。同時,增加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解決農業面源污染問題,將防治要求延伸到化肥、農藥質量標準和使用標準的制定環節。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如下規定:一是,制定化肥、農藥等產品的質量標準和使用標準,應當適應水環境保護要求;二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和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三是,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
為進一步加大對水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法律委員會建議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未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雙層罐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二是加大對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等違法排污行為的罰款金額,針對不同情形的違法行為分別由“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提高到“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由“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提高到“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同時規定,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