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新環保法 加緊制度創新 推動綠色轉型
發表時間:2018-04-19
來源:中國環境報
作者:姚伊樂 邢飛龍
邢飛龍9月22日北京報道 環境保護部副部長潘岳在今日召開的2014年全國環境政策法制工作研討會上強調,新修訂的《環保法》貫徹了中央關于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各級環保部門要以實施新《環保法》為抓手,加緊制度創新,推動國家綠色轉型和經濟結構調整。
潘岳指出,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要求必須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這就要求我們環保系統要進一步加快制度創新。
環保系統要完善統一監管機制。新《環保法》明確賦予了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等多項“統一”職能。目前,由于部門之間的相互制約等因素,環保部門在實行統一監管上存在較大困難。要加快完善相關配套機制,積極主動爭取有關部門的配合和政府的支持,并試行落實職責的聯合機制,為體制改革奠定基礎。
環保系統要積極參與宏觀綜合決策。新《環保法》明確環保規劃要與城市、土地等規劃相銜接。環保部門要放眼長遠,更深地介入目前的國家和地方規劃體系,把環保的本質要求體現在所有規劃中,抓住政策環評這一實現科學決策、推動綠色發展的重要制度,抓緊完善協同機制、建立評估規范;對區域限批既要用好用足,又要嚴格規范。
環保系統要切實強化環保部門監測職能。新《環保法》對環境監測給予了特別重視,不僅要求健全環境監測制度,而且要求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環境與健康監測制度。要嚴格落實新《環保法》關于環境監測的要求,理順環境監測和督查體制,切實履行環境監測職能,充分發揮環境監測的重要作用,加快環境監測專項立法。
環保系統要全面推進環境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評、排污單位監管等方面的信息公開,健全舉報違法、公益訴訟等公眾參與的程序機制。
環保系統要充分發揮環境經濟政策的作用。新《環保法》規定了一系列環境經濟政策,國務院最近批準發布了關于排污權交易試點的指導意見。要借助新《環保法》的契機,進一步完善相關環境經濟政策措施。
環保系統要加快推進配套立法和制度建設。新《環保法》明確授權地方立法可以針對按日計罰的適用范圍作出補充規定,正在修訂的《立法法》草案將地方立法權擴大到設區的市級城市。各地環保部門特別是有地方立法權的環保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權限,加快地方相關環境立法,以保障新《環保法》的有效實施。
潘岳說,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面臨新常態,環境保護工作面臨諸多新問題。這次政策法制研討會,就是要提出系列重大問題供大家討論,通過討論交流,推動環保領域的改革創新,在環保政策法制方面理出思路。
為此,潘岳提出一系列研討題目:對新型環境污染問題是否有預研預判和應對策略?如何真正將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指標全面納入地方各級黨委政府考核評價體系并加大權重?是否應將一些與人體健康相關的指標盡快納入減排指標體系?能不能通過政策環評、規劃環評,實現城鎮化更科學規劃和更合理布局?如何通過強化環保準入和監管等一系列新政策大幅降低工業污染?如何探索新機制、新方法吸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到環保領域?如何通過加大信息公開力度促使排污企業從被動應付執法監管到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如何構建尊重生態系統方式的生態環境保護體制?如何應對西方今后的綠色壁壘和環保壓力?
全國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最高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鄭學林、司法部司法鑒定管理局局長霍憲丹、中國環境規劃院副院長王金南分別就《新〈環境保護法〉解讀》、《環境審判專門化及環境公益訴訟若干問題》、《司法鑒定與糾紛解決》和《探索生態環境資產核算,構建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做了專題講座。參加會議的各省(區、市)環保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保局,解放軍環保局,遼河保護區管理局,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應急中心、各環保督查中心、政研中心、環境規劃院,及浙江省、重慶市、廣州市相關負責人共120余人,圍繞全力實施新《環保法》和新形勢下的新問題,結合實際工作展開熱烈研討,發言十分踴躍,為推進生態文明制度創新建言獻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