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征環境保護稅,與生態環境保護關系多大?
內容提要:
1. 環境保護稅是由排污費“改”來的
性質變了,并非徹底否定,某種程度上被視作一種“正名”和回歸
有豐富的制度積累、堅實的實踐基礎
2. 環境保護稅是從排污費“移”來的
稅負平移原則,但又不僅僅是形式平移
是選擇多排放、多繳稅,還是投入污染治理、少繳稅?取決于企業能否算清長遠賬
3. 環境保護稅是從排污費“變”來的
不是簡單變化,行政行為變成法律約束,納入稅收統一管理體系
從事前核定變為事前申報+事后審核,明確了排污者主體責任
4. 征收主體為稅務部門,環保部門還有多少職能
環保部門要協作:制定標準規范,監測管理,必要的復核,數據共享
所謂異常,不會是常態;需要復核的,肯定是少數
5. 作為地方收入,生態環境保護經費是否會增加
環境保護稅收入規模至少達到排污收費的兩倍,而原來的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沒有了
即便按照力度不減原則納入財政預算,恐怕也難以滿足期待;對企業的支持,還需做好頂層設計
4月1日~18日,環境保護稅首個征期。全國共有24.46萬戶納稅人完成申報,共計申報應納稅額66.6 億元,扣除減免,實際應征稅額44.6億元。
排污費改稅,經過反復論證,這一步走得非常堅定。
征期,是一個標志,納稅人必須在征期內完成納稅申報,這是由法律規范的。這個標志,也正體現出費改稅的兩個核心變化:一是納稅人自己申報,強調排污單位“污染者付費”的主體責任;二是必須在征期內申報,有了剛性的時間要求。過了征期,排污單位仍沒繳稅的,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這將由征稅系統自動生成,沒有商量余地。對排污單位來說,這是重大改變。過去那種排污費拖著繳、環保部門追著算的局面, 宣告結束。
《環境保護稅法》,是我國首部專門體現“綠色稅制”、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是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的重大舉措,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改革任務后制定的第一部稅法。
《環境保護稅法》頒布一年多來,媒體一直非常關注,從多方面做了解讀。而比媒體更上心的,是排污單位,是稅務機關,當然,還有收了近40 年排污費的環保部門。企業申報、稅務征收、環保協同、信息共享,這是環境保護稅法設計的征管模式。作為一個專業稅種,企業、稅務機關、環保部門,三個主體,缺一不可。面對費改稅的重大轉變,三方都需要適應。
如果說過去一年,大家是在討論,期待,那么現在,就要進入實操層面了,真刀真槍,在15 天之內,打好第一場硬仗。在這場戰役中,稅務機關高度重視,環保部門緊密配合,培訓納稅人,啟用新平臺。對于一些操作性問題,有關部門迅速響應,先后就納稅申報表、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數和物料衡算方法、環境保護稅有關問題等發布公告和通知,非常務實高效。
第一個征期完成之后,有必要再次審視費改稅這一重大變革,全面加深認識,確保平穩過渡。
性質變了,并非徹底否定,某種程度上被視作一種“正名”和回歸
有豐富的制度積累、堅實的實踐基礎
環境保護稅是從排污收費制度改來的。這個改字,說明環境保護稅有基礎,不僅不是另起爐灶、不是從零開始,而且有豐富的制度積累、堅實的實踐基礎。
作為環境保護稅的基礎,排污收費制度已經實行了近40 年。從《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頒布算起,也近15 年。多年的實踐基礎,足以讓這一制度的優勢充分成長。同時,隨著形勢的變化, 排污收費制度存在的種種不適應, 也逐漸暴露出來。克服這些不適應,最好的辦法不是改內容,而是改制度,使排污收費制度的核心智慧與近40 年磨合所形成的正向慣性,作為法律固定下來,同時, 又能使排污收費制度存在的問題自然地不再是問題。
近40 年來,排污收費累計涉及1400 萬戶排污單位,收費共計3000 多億元。這些費用專項用于環境污染防治,為環境保護發揮了積極作用。其中,環保部門不斷調整、磨合,積累了大量基礎資料,為制度的完善不斷修補, 政策、法規、標準和工作制度體系全面發展。
這些完善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排污收費標準不斷調整, 實現了以當量為計費單位,完成了四個轉變,即由超標收費轉為排污收費,由單一濃度收費轉向濃度與總量相結合,由單因子收費轉為多因子收費,由低收費標準轉向補償治理成本的目標收費; 二是征收使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三是構建強有力的監督和保障體系,突出了審計監督。
這些成果是環境保護稅的基礎,甚至是接近完整的形態。這是其他任何一個新稅種設立時, 難以具備的得天獨厚的優勢。
改,是在繼承中發揚,在某種意義上,繼承的成分更濃。排污費改稅,制度內核依然保留, 一些主要內容基本沒變。具體來說,環境保護稅框架至少有以下四方面,與原來的排污收費制度基本一致。
一是納稅人主體,與排污收費制度一致,都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二是征稅稅目,基本與原排污費征收對象一致,主要還是四大類,即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其中,后兩項有較大調整。固體廢物的范圍, 從原來的危險廢物擴大到所有固體廢物;而噪聲的范圍縮小到只有工業噪聲。
三是計稅單位,基本源于原排污費計費辦法,對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沿用并擴大了污染物當量值表的范圍,以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作為計稅依據。
四是稅額標準,以原排污費收費標準為基礎設置,以排污費收費標準作為稅額下限,即大氣、水污染物稅額分別為每污染當量1.2 元和1.4 元,各省份可自行提高標準,最高可提至10 倍。
既然有如此堅實的基礎,為何非改不可?為了更加剛性,更加規范,更高效率——為了更好地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這正是《環境保護稅法》第一條所述的立法目的。
有評論說,我國實行多年的排污費制度,從性質上看,本就不像行政規費,更像是稅收。從這個意義上看,費改稅實際上是一種“正名”,一種回歸。
稅負平移原則,但又不僅僅是形式平移
是選擇多排放、多繳稅,還是投入污染治理、少繳稅?取決于企業能否算清長遠賬
對排污單位而言,開征環境保護稅,不是新增一個支出項目。用專業術語來表達,即“稅負平移”。這里的關鍵詞是“移”。沒有新增名目,只是對接部門變了,繳納名稱變了。
之所以采用“移”的方式, 主要是考慮到開征環境保護稅的環保意義遠大于財政意義。國家稅務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環境保護稅的收入規模在稅收總收入中占比很小,多數地方不到1%, 開征環境保護稅,不是為了增加財政收入,而是構建綠色稅制, 發揮稅收杠桿調節作用,引導企業既算經濟賬,也算環保賬。
對企業來說,移,卻又不僅僅是形式平移。企業的繳稅金額與排污費相比,究竟是多了還是少了?既與各省級地方政府有關, 還與企業自身排放有關。
與各省級地方政府的關系在于,稅額調整機制為,國家定底線,地方可上浮。各省份調整后, 出現了三個梯隊。在第三梯隊, 稅額標準相當于完全平移,采用了原排污收費的標準,企業稅負基本不變,如果實施清潔生產, 還會降低不少。第一、二梯隊共有省份20 個,占全國六成多,稅額標準普遍提高了。其中,第一梯隊有6 個省份,代表當屬北京, 稅額標準設定為稅法規定的最高值,10 倍于最低值。同時,河北、江蘇等地在省內不同區域,確定了差異化的稅額,內蒙古、上海、重慶、云南4 個省份,稅額將分年逐步提高。
特別地,過去,四項主要污染物收費標準較高,其他污染物標準并不高,而改稅后,是統一調至較高值,恐怕會有不少企業因此需要增加支出。
許多企業主表示稅太高。在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學術委員會主任馬中看來,即使標準提高了,依然達不到和勞動、技術、能源等要素成本相當的程度。即使在現行稅率基礎上,再提高2~4 倍,也在企業和國民經濟的承受范圍之內。以2015 年為例,排污收費額為173 億元,僅占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主營收入比重的0.02%。
事實上,多數省份在2014 年前后已經提高了排污費標準,改稅后是進一步固化或再提。以北京為例,收排污費時標準已是國家標準的8 倍。如果企業排放不變,改稅后可能比排污費提高約20%。而之所以提高稅額,目的很明確,就是要促使排污單位加大環境治理,倒逼高污染、高耗能產業轉型,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將環境外部成本內生化。有熱力公司算過賬,煤改氣以后,環境保護稅負就可以降低80%。在北京,開征環境保護稅首個季度,約有60 多戶企業已經改變了污水排放方式, 由向環境直排改為排向污水集中處理場所。
平移之后,企業稅負與排污費相比,究竟輕了還是重了?決定權在企業。環境保護稅的正向激勵機制是,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和高危多征、低危少征。其中強化了三個政策導向,即鼓勵清潔生產、集中處理、循環利用,列處其中的企業,稅負將降低或免征。
是選擇多排放、多繳稅,還是投入污染治理、少繳稅?企業自己要算清長遠賬,從經濟上權衡繳稅支出和治污投入的得失。同樣的資金,與其為排污繳稅, 不如投入到自身污染治理。如此一來,污染少了,稅負低了,總賬賺了。要能算明白這筆賬,也就實現了環境保護稅設置的初衷。
很多企業已經算清了長遠賬。數據顯示,首季環境保護稅減免稅優惠惠及約3.5 萬戶納稅人, 減免稅額占申報應納稅額比重的近1/3,較去年同期排污費減征額有較大幅度提高。
不是簡單變化,行政行為變成法律約束,納入稅收統一管理體系
從事前核定變為事前申報+ 事后審核,明確了排污者主體責任
收費屬行政行為,稅收是法律要求,這是二者的本質區別。從費到稅,關鍵在變,而且不是簡單的變,此變乃質變。
從制度本質上看,從行政行為變成了法律約束。不繳稅,不行; 不按期繳,也不行。征收依據的地位變了,有法律授權,受法律約束,更加剛性。稅收征管法賦予的各種強制執行措施和保全措施,可以提供法律保障。征稅很重要的一個概念是征期,按季申報征期為15 天。在這15 天之內, 企業可以網上申報,一旦過了征期,只能到地稅機關申報,且系統會自動計算滯納金。如果企業不按期繳稅甚至偷稅,躲得過初一,躲不過十五,只要被稅務機關發現,將追繳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并可處以罰款, 構成犯罪的,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這比排污費謊報瞞報、拒不繳納的處罰,威懾力大大提高。
從制度設計來看,核心環節從環保部門的事前核定,轉變為納稅人事前申報+ 稅務部門事后審核。通俗地講,就是由環保部門開單子,變成了納稅人報單子。以守法為基礎,以排污者為主體, 改變了排污收費征收環節的責任倒置,可謂環境管理的重大突破。過去的排污費征收,核心環節是環保部門的事前核定,全靠環保部門忙乎,不僅難以實現,也不科學, 還不利于對排污者追責,是典型的責任倒置。征稅,則完全不同。納稅人有如實申報應稅事項的義務,計稅依據的舉證責任在于納稅人,自己要認真計算,自行申報。稅務部門首先相信其申報真實, 事后可以稽查。稽查出問題,可以視為偷稅漏稅,可以追繳和處罰。征稅的有效性高了,征管成本低了;排污者主體責任明確了, 環保部門的行政資源釋放了。
從管理角度看,制度性腐敗因素消除了。在排污收費制度逐漸顯現的多項缺陷中,有一項就是略顯隨意。由于沒有剛性約束, 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時有發生, 某種程度上的自由裁量,給排污收費人員帶來了執行困境。還有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資中,常將減免排污費作為優惠政策。而稅則有法律予以規范,一般情況下任何部門都無權擅自減免,即使特殊情況需要減免的,也有嚴格的審批程序并記錄在案,否則就是觸犯法律。
從操作細節來看,環境保護稅報表優化了原排污費申報表, 也是為了不給企業增加填報負擔。排污費申報表是按行業分類的, 環境保護稅報表調整為按照“水、氣、聲、渣”四類污染物設計。大幅精簡后,報表數量和填報字段減少三分之二。在填報數據項上, 納稅人一次性填寫基礎信息采集表后,后續申報主要是填寫少量動態數據;在申報方式上,納稅人可在網上,依托征管信息系統, 輔助生成申報主表和自動計算應納稅額。特別是在稅收減免上簡化了程序,符合稅法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的納稅人,可在納稅申報同時在報表中完成減免稅申報, 無需專門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
一字之變,從費到稅,意義大不同,作用更不同。申報主角變了,從環保部門核算,變為排污者自算自報;責任主體變了, 從環保部門的“無限責任”,轉變為排污者有限責任;征收部門工作重點轉移了,從全面核定改為重點監督;環保要求引導的優勝劣汰將有望出現,不堪稅負的落后企業,不得不與污染說再見。
環保部門要協作:制定標準規范,監測管理,必要的復核,數據共享
所謂異常,不會是常態;需要復核的,肯定是少數
環境保護稅有其特殊性。與其他稅種主要采用“查賬征收” 的方式不同,環境保護稅是按照污染物排放量來計算的,專業技術要求高,計算過程復雜。這就注定了這個改來的稅,不可能脫離環保母體。
因此,從稅法設計之處,就已明確了環保部門的定位——協同。環境保護稅的征管模式是, 企業申報、稅務征收、環保協作、信息共享。所謂協作,對環保部門來說,最大的變化是,不再作為征收特別是核定的主體。改革的要義,就是要改變排污收費制度中環保部門無限責任、企業被動消極的局面,就是要讓污染者付費真正納入稅收征管的嚴密軌道。
那么,環保部門要承擔哪些職能?按照《環境保護稅法》和《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可以歸納為三大類。
一是制定規范,包括制定和完善污染物監測規范等,是前置工作。這主要是指技術性規范,也是環境管理的基礎性工作,環保部門義不容辭。環境保護部快速推進, 已經明確了80 多個行業所適用的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
二是協助征管,核心是數據, 表現形式為復核、信息交送等, 是后置配合。具體包括,負責應稅污染物監測管理;對于稅務機關發現的異常情況進行必要的復核;將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違法和受行政處罰情況等相關信息,定期交送稅務機關; 發現納稅人申報有關信息有誤的, 通知稅務機關處理;配合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務檢查等等。
特別需要關注的,是復核。按照《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稅務機關發現納稅申報數據資料異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可以提請環保部門復核,環保部門需在15 天之內出具復核意見。有的基層稅務人員表示,凡是稅務拿不準的,理論上都可以尋求環保部門幫助。這個理解,看似合理,其實存在偏差。所謂異常,不會是常態,送交環保部門復核的,肯定是少數。否則, 稅收征管難免陷入混亂。很明顯, 對于異常的具體范圍,盡管實施條例有初步規范,但顯然不夠具體, 才導致了基層人員的誤解。也正因此,生態環境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已經開始研究,將出臺更加具體的實施規范,指導基層征管人員,準確把握復核的范圍,提高部門配合的效率,確保改革成效。
這些職責的核心,是數據。納稅人與環保部門,數據以誰為準?環保部門。數據的準確性和公信力,是對環保部門的一大考驗。結合排污許可制度改革,環保部門會將排污許可形成的企業實際排放量,作為主要依據。相比原來的排污收費,環保部門的工作量肯定減少了,但需要更加精細了。事關企業應納稅額,是實打實的經濟賬,來不得半點馬虎,責任重大。
三是咨詢輔導,無償為納稅人提供與有關輔導、培訓和咨詢服務。由于思維慣性,企業有關環境保護稅的疑問,很多會直接咨詢環保部門。在網上可以看到, 生態環境部部長信箱,就有不少有關咨詢,如項目建設期間是否應繳納環境保護稅,不繳稅的具體條件界定,監測數據認可問題, 等等。部長信箱都給出了公開和清楚的答復。
而早在半年前,環境保護部與國家稅務總局已正式簽署《環境保護稅征管協作機制備忘錄》,明確了七大類工作任務的職責分工。
毫無疑問,開征環境保護稅, 釋放了環保部門事前審核的行政資源,但同時對環保部門的精細化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數據二字,重中之重。
環境保護稅收入規模至少達到排污收費的兩倍,而原來的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沒有了
即便按照力度不減原則納入財政預算,恐怕也難以滿足期待;對企業的支持,還需做好頂層設計
國務院明確,環境保護稅全部作為地方收入。通知一出,媒體紛紛點贊。而企業和環保部門關心的是,這是否意味著生態環保資金有所增加?最起碼不能減少,這是潛意識的底線,也是期待。
我們不妨來估算一下,環境保護稅的規模有多大。費改稅后,看得見的增加有三方面:第一,總體增加,全國20 來個省份的稅額標準,都比排污費標準提高了,從微提到10 倍不等。第二,大氣和水污染物中,除了四項主要污染物,其他絕大多數項目,原來采用低標準收費,即每當量幾角錢或每噸幾角錢,現在全部統一提高到基準值了。第三,固體廢物的征稅范圍比排污收費范圍明顯擴大了,由過去的危險廢物擴大到所有固體廢物。據此按照2017 年污染排放量粗略估算,2018 年環境保護稅規模達到500億元,應該不成問題。
再來討論分配問題。原來的排污費收入,是中央與地方1:9分成,專款專用,全部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主要用于重點污染源和區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示范和應用等。有人說排污收費為環境保護資金籌集發揮了重要作用,是基層環境保護工作的生命線。特別是在支持企業環境治理方面,真正的實現了取之于企,用之于企。在有些基層以及欠發達地區,排污收費還曾為環保部門的工作經費做出了可觀貢獻。據估算,排污費中至少有30%,高的可達80%,用于企業和環保部門的環境治理工程。
而稅收收入是統收統支的,環境保護稅也不例外。業內人士擔憂,原來排污費所設的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不存在了,如此大規模的環境保護稅,能否沿用排污收費的支出指向,成了一個變數。這個擔憂,其實有兩層含義,一是針對總體投入,二是關于企業支持。
對于生態環境保護總體投入的擔憂,財政部稅政司司長王建凡給擔心者吃了顆定心丸。他表示,雖然環境保護稅不采用專款專用的方式,但是并不會降低污染防治和環境保護方面的投入力度,原來由排污費安排的支出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按照力度不減原則予以充分保障。盡管如此,目前仍有一些議論,認為環境保護稅規模比排污費翻倍了,如果僅僅力度不減,恐怕還不能滿足大家的期待。
而對于企業的支持,更應引起高度重視。《環境保護稅法》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納稅人加大環境保護建設投入,對納稅人用于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投資予以資金和政策支持。目前看得見的僅僅是,對安裝使用屬于《關于印發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 年版)》中列舉的環境監測設備的納稅人,可按10% 的比例抵扣企業所得稅。而其他資金和政策支持,還不明確。而原來的排污收費,針對企業有關項目,會有撥款補助或者貸款貼息。暫時相比,支持力度比以前可能會減小。
推動企業減少污染排放,是開征環境保護稅的初衷。我們有理由相信,征收環境保護稅后,每一個排污單位都將因此而自我調整, 為了減少排放,加大環境治理投入。如此一來,全社會的治污資金投入,肯定也會有增無減。
只是,如此大規模的環境保護稅收收入,如果不能給予企業充分的支持,恐怕會讓企業寒心, 不利于生態文明建設大局。對此,頂層設計已經考慮到了。相信在解決了開征初期的規制問題,平穩過渡后,肯定會有所動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