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稅征管,為何呼喚第三方參與?
內容提要:
1. 發現報稅異常,不是有環保部門復核嗎?
環保部門不是第三方,復核的肯定是少數,而提請復核,需要稅務機關首先識別出異常
識別異常,需要專業,且工作量很大
2. 納稅審核,依靠稅務征管人員不行嗎?
行業眾多,專業性強,計算復雜,全部準確審核不現實
現階段,稅務機關恐怕難以承受;長遠看,行政成本太高,而且有很多不可知的行政風險
3. 稅務檢查稽查,不就是用來兜底的嗎?
環境污染不可逆,等不及稽查或三五年后的追征,開征初期,必須積累準確的基礎數據
第三方參與,應該成為一個必經程序
環境保護稅首個征期結束,平穩過渡目標基本實現。
而隨著征繳進入實質性操作,特殊二字,已為環境保護稅的鮮明標簽。
所謂特殊,就是與以往任何一個稅種都不同,主要有兩個表現。其一,在征收過程中,基層稅務人員普遍認識到,環境保護稅具有非常強的政治性和政策性,環保意義和政治意義遠大于財政意義;其二,大家明顯感覺到,環境保護稅專業性非常強,技術要求很高,征收管理復雜,納稅人和稅務機關都需要全面適應,特別是稅務機關,今后將面對繁重的審核工作。
先完成,后完美。遵循這個邏輯,為了平穩過渡,有些地方環保部門派出專員,協助稅務機關完成首個征期。對此,稅務人員紛紛點贊叫好。可也正是這一舉動,引發了稅務人員內心隱隱的擔憂——最開始的過渡期,環保部門可以安排專人協助,但畢竟不會成為常態,今后怎么辦? 從首個征期的納稅申報情況來看,實際應征稅額44.6 億元,有專家表示,并沒有預想的那么多。
基層稅務機關有些人員表示,針對環境保護稅的特殊性,有沒有可能設計一套科學易行的專業化審核程序,實現征繳的依法、規范、足額?有沒有可能借助專業化的社會力量,探索稅務機關主導、社會力量提供審核技術支持的有效模式,達到審核的準確、節約、高效?
這種務實的態度、創新的思路,符合中央倡導的改革精神,值得探索,值得鼓勵。業內專家表示,引入第三方參與環境保護稅征管,在現階段是非常必要的,將有助于綠色稅制良好開局, 有助于征收管理不出或少出紕漏;而且從長遠來看,第三方參與也許應該成為必經程序,以構建專業稅征收管理的新模式,不僅對生態文明建設意義重大,對稅務改革也頗有價值。
不過目前,有些稅務工作者心存疑問,對第三方的作用還未能正確評估。主要包含三個方面: 第一,發現報稅異常,不是有環保部門復核嗎?第二,納稅審核,依靠稅務征管人員不行嗎?第三, 即使沒及時發現問題,不還有稅務稽查兜底嗎?
這些疑問不奇怪,恰恰說明稅務機關對稅收制度把握得很好,對環境保護稅高度重視,勇于承擔責任把這一新稅種征管好。問題的核心是,這些稅務工作者還是低估了環境保護稅的特殊性。
環保部門不是第三方,復核的肯定是少數,而提請復核,需要稅務機關首先識別出異常
識別異常,需要專業,且工作量很大
按照《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范,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數據資料異常, 或者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可以提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復核,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出具復核意見。
這里明確了環保部門可復核的條件有兩條,一是異常,二是未按期。未按期申報的,容易識別, 不成問題,稅務機關關注的重點是“異常”。
有基層稅務人員表示,凡是稅務拿不準的,理論上都可以歸結為異常,可以去尋求環保部門。這個想法有點天真了,錯把環保部門當作第三方了。
對于異常的具體范圍,《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已有初步規范,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當期申報的應稅污染物排放量, 與上一年同期相比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二是單位產品污染物排放量, 與同類型納稅人相比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
一是縱向對比,二是橫向比較,復核范圍看似已比較清楚。但是,在參與多年排污收費工作的工作人員看來,這個范圍還是太粗,不好把握和操作。也正因此,生態環境部與國家稅務總局已經在研究,擬出臺更具體的界定。也就是說,稅務人員不可能把所有拿不準的,都靠環保部門來兜底。環保部門的職責有明確的規范,不可能作為稅務機關的第三方。所謂異常,不會是常態; 需要復核的,肯定是少數,甚至極少數。
認識到這一點之后,稅務機關就需要厘清兩個問題。
第一,確屬異常情況的,可以提請環保部門復核。而提請復核,首先需要稅務機關準確識別異常。這部分應納稅額,可以按照環保部門復核意見調整,但最終的核定,仍是稅務機關的職責。
第二,由于需要環保部門復核的范圍很小,對于大量不屬于異常范圍,又存在這樣那樣問題的納稅申報資料,需要由稅務機關審核,并最終核定應納稅額。
換言之,稅務機關需要對納稅資料進行審核,審核的具體方法,就是涉稅信息比對。《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涉稅信息比對,是稅務機關的職責。
簡單來看,涉稅信息比對的內容分為兩類:一是與環保部門交送的相關數據資料比對,二是與同類型納稅人的資料比對。看起來簡單,而首個征期的實踐, 已顯露出一些問題。
由于稅額(收費)標準的大幅調整,企業申報的稅額與環保部門移交的排污費,必然會有較大差別。所謂比對,已不能理解為同等條件,環保部門去年的排污收費數據充其量是個參考。有稅務人員表示,比對的標準就是跟去年差不多,或者高一點。可事實上,如果跟去年一致,說明本身存在問題的可能就很高了。
履行比對職責,需要掌握大量環境保護的專業知識。原來執行排污收費制度時,環保系統是有一支專業隊伍的。從首個征期來看,稅務機關表現得非常好, 有些稅務人員已稱得上內行了。盡管如此,真正開展審核,將理論應用于實踐,恐怕僅僅入門還不夠,需要的是入行入道,讓稅務工作者來審核, 有點強人所難。
數據異常這個結論究竟怎么下?對稅務機關來說,既是工作重點,也是難點。結合實情,引入第三方參與審核,可以作為一個解決方案。
行業眾多,專業性強,計算復雜,全部準確審核不現實
現階段,稅務機關恐怕難以承受;長遠看,行政成本太高,而且有很多不可知的行政風險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再適應和磨合一段時間,應該可以勝任審核職責。目前需要正視的,有兩個問題:一是時間,即現階段, 能不能勝任?二是成本,即勝任后,精力夠不夠?
環境保護稅的應稅稅額,不能像其他稅種那樣“查賬征收”。其稅額不僅是幾個數據,也不僅是財務報表,而是一整套專業標準規范和計算方法。這與稅務人員普遍的知識儲備,還不匹配。
之所以這么說,首先是因為應納稅額的計算步驟十分復雜, 至少需要經過以下六個步驟,而每一個步驟又包含眾多細節。
第一步,獲取基本數據。包括污染物排放的執行標準,明確獲取污染排放量的方法,選擇自動監測設備監測或者監測機構監測的,要拿到檢測報告;不監測的,要選取相應行業的排污系數、物料衡算規范;仍不適用的,要研究各省出臺的抽樣核定辦法。
第二步,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篩選污染物,按照相應的算法, 計算每一個排放口每一種應稅污染物的排放量。
第三步,確定計稅依據。即確定應稅大氣、水污染物的排放當量數、固體廢物的排放量以及噪聲超標數。其中有諸多細節需要把握,比如應稅水污染物中色度的當量數算法比較特殊,畜禽養殖業要特別考慮,固體廢物的幾個量必須準確計量,噪聲是不是全月超標、一個邊界有幾處超標,等等。
第四步,初步計算應納稅額。對于應稅大氣、水污染物,首先對不同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進行排序,確定納稅指標,然后計算; 對于應稅固體廢物以及應稅噪聲的應納稅額,按適用稅額進行相應的計算。
第五步,判斷是否滿足減稅條件。一要滿足從未超標排放, 二要滿足相應濃度的再平均值低于標準30% 或50%,可以減免。這就要求必須采用監測方法,有明確的檢測濃度,比對相應的排放標準。對于符合條件的減免項目,還要根據有關文件選擇相應的減免性質代碼。
第六步,確定本期應納稅額。填報相應報表。
更復雜的是,環境保護稅納稅人涉及不同行業,不同生產工況,不同時段,不同污染物,不同污染物處理設施,不同計算方法,不同排污系數,不同監測設備, 不同處置方法,不同稅額標準等。這些導致了不同納稅人的情況千差萬別,屬于不同的排列組合。
現在對納稅人的要求是,懂政策、能計算、會申報。這個要求不一般,而作為征管部門的稅務機關,更需要掌握,同時還得練就火眼金睛。
再回到開始提出的兩個問題。
第一,現階段,稅務機關恐怕難以承受。現階段稅務機關的工作要點是完成征繳,但已經發現了很多復雜問題,隨著征繳的常態化,審核工作的重要性、專業性和繁瑣性將更加突顯。不少基層稅務人員表示,起碼現階段幾乎不可能準確審核。
第二,長遠來看,明顯行政成本太高,需要人力,需要時間, 且難免掛一漏萬,存在審核風險。環境保護稅稅額的計算,事關污染減排、綠色發展等政策和政治問題,重要且敏感,有很多不可知的行政風險。稅務機關若要全面開展審核,壓力可想而知。
不管是現階段還是從長遠看, 借助專業化社會力量提供技術支持,能夠大大減輕稅務機關的壓力, 也符合政府購買服務的大趨勢。由社會化力量提供專業服務,不僅是技術需要,而且應該成為防范稅務機關審核風險的一道必經程序。
環境污染不可逆,等不及稽查或三五年后的追征,開征初期,必須積累準確的基礎數據
第三方參與,應該成為一個必經程序
稅務征管的威懾力,主要在稽查,而非日常審核。稅務征管的特點是,首先相信納稅人如實申報,一般不對納稅情況進行全面審核。之所以相信,也是因為制度設計科學,有稅務檢查特別是稽查來兜底。
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 因納稅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所謂出來混的,總要還的, 是稅收管理的內核。
也正因此,有人認為,稅收征管與收費不同,原來的排污費存在的拖延不繳、未繳或者少繳等問題,在稅收的管理軌道中,將被充分制約。分行業、分地區的稅收檢查,特別是專項稽查,總能做到讓僥幸者新賬舊賬一起算。基于這樣的管理,不少人認為,稅收收繳后理論上不需要全面核查。即使發現不了異常,也沒什么問題。
確實,作為稅,這種制約的威懾力非常強大。而之所以主要依靠這一制度來制約,是因為原來的稅種,檢查方式主要是查賬, 核心都是經濟賬,即使存在問題, 最后通過追征稅款、滯納金,完全可以彌補。
可是,環境保護稅的特殊性, 決定了傳統的稅收征管模式不能完全奏效了。因為環境污染是不可逆的。環境保護稅的初衷就是為了調節企業的污染排放,是為了保護生態環境,如果也如其他稅種那樣,等到專項稽查時再發現問題,那么,本該減少的排放沒能減少,已被污染的環境不可恢復,開征環境保護稅的意義何在?
因此,環境保護稅的審核, 意義重大。正如有些稅務人員所談到的,征收環境保護稅,是一項政治任務,必須認真做好。這就要求稅務機關要轉變觀念,高度重視環境保護稅對稅收征管理念提出的重大挑戰。挑戰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環境保護稅必須全面開展審核,特別是在開征第一年、第二年。好的開始是成功的一半, 必須準確梳理納稅人的納稅稅額, 明確其納稅應達到的水平,以為今后稅收征管提供參考,積累準確的基礎數據。也只有這樣,在今后的稅收征管中,才能更大程度地降低行政成本,更大限度地接近準確。據了解,首個征期, 環境保護稅稅收收入并沒有預想的那么多,減免申報達1/3。這一方面說明,稅收的正向激勵機制已初步發揮作用,另一方面,也提醒稅務機關,審核非常必要, 意義重大。
第二,環境保護稅的稅務稽查,必須要加大力度。不同行業、不同區域的稅務稽查,要更加注重環境保護稅稽查;環境保護稅專項稽查,要加大頻次。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費改稅的優勢, 讓“污染者付費”原則真正納入稅收軌道,讓稅收的調節功能最大程度地服務于綠色發展。
要做到這兩點,僅僅依靠稅務機關,不可行;指望環保部門更多的參與,也不現實。
針對環境保護稅的特殊實際, 堅持問題導向,需要主動探索和積極作為。
開展環境保護稅專業化審核實踐,由社會化力量提供專業服務,無疑是一個選擇,也是最佳選擇。
第三方參與不僅僅是技術支持,而是為了進一步確保審核結果的準確性,為改革的順利推進助力, 為生態環境負責,為生態文明建設擔當。從這個意義上說,第三方參與,應該成為一個必經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