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違法行為查處應調查好哪些情節?
發表時間:2023-09-24
來源:中國環境
作者:周長軍
對已經立案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新頒布執行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明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要求辦案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危害后果、違法情節等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及時、公正的調查。
因此,生態環境部門在對違法案件證據調查、收集過程中,應當全面調查當事人主客觀意識、違法行為的具體狀態、糾正違法行為的態度等各種情節,確保行政處罰“過罰相當”、公平公正。應當遵循客觀事實,所有證據必須是現場情況的真實反映,且依法取得,不得采取暴力、威脅、引誘、欺騙方式獲取。
筆者結合工作實踐,認為在環境違法行為查處過程中,應當調查好五個方面情節。
具體環境違法的情節
在確定責任主體的前提下,應調查當事人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具體違法行為,詳細記錄違法的起止時間、發生的地點、行為的真實狀況、危害的后果等情節,如在現場進行污染物采樣監測、采樣鑒定的,執法人員在拍照、錄像記錄采樣的同時,還應當將采樣情況記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從輕、減輕與從重的情節
對已經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應調查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是否存在主觀惡意行為,如當事人為謀取自身私利,不顧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應屬從重情節,如當事人不能預見的,則屬從輕情節;應調查當事人是否存在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行為態度,如積極改正、消除的,屬于從輕情節。如聽之任之、不聞不問,則屬于從重情節;應調查當事人配合情況,主動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主動供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尚未掌握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應屬從輕情節。
不予處罰的情節
經執法人員初步判斷,違法行為在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輕微”“初違”“主觀無過錯”三個方面不予處罰范圍內,執法人員應結合各地制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及時收集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首次違法的判斷依據、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及效果等相關情節。涉及“主觀無過錯不罰”的,需要執法人員應主動調查、收集相關情節,來印證當事人無過錯證明的關聯性、可靠性。
涉及自由裁量權的情節
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對生態環境部門的處罰自由裁量作出了具體規定,要求綜合考慮違法行為造成的環境污染、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等七方面情節。各地生態環境部門也根據實際情況,相應制定了適合本地的自由裁量權規定,如《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貴州省生態環境行政裁量權基準》等。
因此,執法人員應當根據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相關規定,全面調查違法行為造成的環境污染情況、生態破壞程度,違法行為的具體方式或者手段、持續時間、危害的具體對象,當事人違法次數等情節,確保對情節相同或者相似、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同類違法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相當,從源頭預防處罰畸輕畸重不公正的現象發生,不斷規范生態環境領域執法自由裁量權工作。
保障當事人權益的情節
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十分注重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求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陳述申辯權等權利。執法人員在對違法案件調查過程中,應當反映出四個方面情節。一是對現場檢查內容、現場進行污染物采樣的情況,要告知當事人,并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名蓋章。二是對采樣監測結合、技術鑒定的結論,應當有送達告知情節。三是在現場調查詢問當事人的,應當明確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請回避、陳述申辯等權利。四是對當事人、證人現場的陳述、提出的看法或意見,既要認真聽取,也要如實記錄在檢查(勘察)筆錄。
作者單位:江蘇省鹽城市射陽生態環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