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環境司法發力
發表時間:2018-06-20
來源:中國環境報?
自2013年以來,浙江省加大了對環境的司法保護力度,依法制裁污染環境的侵權違法行為,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積極維護人民群眾的環境權益,依法支持環保部門對違法排污等行為的處置。
據統計,2013年,浙江全省人民法院一審審結污染環境罪案件達22件,判處被告人35人,最高被判處三年零六個月;一審審結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案件12件;依法裁定2287件環境污染行政處罰案件準予執行。
其中,有5起典型案件最具代表性。為了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警示力度,本版特將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整治環境污染典型案例予以整理,以饗讀者。
案例一
冶煉場污水排放致人病畜死
4人獲刑并被追繳違法所得
2012年11月以來,徐某某、趙某某將樂清市清江鎮下轄一廢棄的小學整理后改造成酸洗冶煉場,并提供給羅某某、楊某某等人從事非法酸洗冶煉。
羅某某、楊某某等人在明知這家酸洗冶煉場沒有經過有關部門的批準且沒有污水廢氣處理設施的情況下,將廢舊金屬從臺州市運到酸洗冶煉場,通過硝酸、硫酸等化學物質進行酸洗提取溶液中的銀,然后將剩下的含有銅的溶液交由徐某某、趙某某等人利用、處置。
由于非法酸洗冶煉場產生的廢水沒有經過處理而直接排放,最終導致鄰近的自然村小水庫水源被污染,致使部分村民出現腹痛不適、部分家畜死亡。經檢測,這一廢水中的pH值、硝酸鹽、鐵、銅、錳等多項檢測項目不合格,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等國家標準。
樂清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徐某某等4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最終判處徐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兩年至3年6個月不等,并均處以3萬元罰金,追繳徐某某、趙某某違法所得4萬元。
案例二
加工磨盤排放含重金屬廢水
浦江3人被判污染環境罪
2013年3月,桂某在浦江縣以電鍍的方式加工磨盤,加工時放入硫酸鎳、金剛砂等物質,隨后未采取有效處置,便將清洗磨盤的廢物直接排放到外界環境中,經環保部門檢測,這一加工點門口水樣的pH值不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一級標準,總鎳濃度超過限值標準3倍以上。
2013年5月,鄧某某在浦江縣經營磨盤上砂加工廠,生產制作磨盤,將清洗磨盤后產生的明知含有重金屬鎳元素的廢水、廢物未經處理直接排放于周邊環境中,經環保部門檢測,廢水中鎳濃度為47mg/L,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限值標準3倍以上。
2013年7月,盧某某在浦江縣從事磨盤加工,亦將清洗磨盤的廢物直接排放到外界環境中,經檢測,廢水中鎳濃度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限值標準3倍以上。
浦江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桂某等3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判處桂某等3人有期徒刑1年至1年3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至5000元不等。
案例三
印染污泥處理層層違法轉包
紹興7人獲刑
2011年8月初,葉某某為處理其所在單位紹興某印花有限公司的印染污泥,在明知何某某無污泥處理設備及能力的情況下,與何某某約定以每噸60元的價格交由其處理污泥。
何某某即聯系陳某某,由陳某某選好污泥傾倒地點,并約定給予陳某某每車200元的報酬。
隨后,何某某又聯系莫甲讓其準備運污泥車輛,并約定給予每車300元的運污泥費用。莫甲則聯系了莫乙、莫丙、劉某某前往運拉污泥。
2011年8月5日和7日晚,葉某某 、何某某、陳某某、莫甲、莫乙、莫丙、劉某某在明知所傾倒的印染污泥對環境有污染的情況下,違反國家規定,分兩次將從印花公司拉來的10車共77.4噸污泥傾倒至上述地點。經相關機構檢測與評估,水塘內水樣中化學需氧量、氨氮、揮發酚均超標,水塘旁污泥傾倒處土壤中鋅、總鉻超標,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約人民幣61.4596萬元。
越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葉某某等人違反國家規定,任意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且系共同犯罪。綜合案件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等,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萬元,葉某某等6人有期徒刑1年至1年6個月不等,緩刑1年6個月至兩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至8萬元不等。
案例四
電鍍廢水進小溪
永康非法經營戶獲刑一年六個月
2013年10月以來,胡某未經當地環保部門許可,在未取得營業執照的情況下,在永康市方巖鎮下轄的一個村莊非法經營電鍍廠從事保溫杯電解加工業務,并將電解加工產生的廢水直接排放流進附近小溪,嚴重危害當地公共環境安全。
經永康市環境監測站檢測且經浙江省環保廳認可,這一廢水水樣中總鉻、總鎳、總銅、pH值濃度均不符合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其中,總鉻指標超過250倍以上、總鎳指標超過50倍以上、總銅指標超過60倍以上,遠遠超出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屬嚴重污染環境。永康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判處胡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
案例五
養殖種鵝陸續死亡
上游廢水污染者賠償
方甲、方乙在慈溪市觀海衛鎮湖濱村從事種鵝養殖。
施某某未經工商行政部門審批登記,也未取得廢塑料退鍍加工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自2012年3月開始擅自在方甲等養殖地上游經營廢塑料退鍍加工項目,其加工場所沒有配備廢水處理設施,生產廢水經沉淀后直接外排。
2012年3月中旬開始,方甲等養鵝戶所養種鵝出現陸續死亡,至同年5月28日,方甲所養種鵝死亡900余只,方乙所養種鵝死亡500余只。方甲等遂向慈溪市環保局報案,慈溪市環保局立即對施某某加工場所進行現場檢查,予以立案后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施某某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處罰。
2012年4月6日~9日,慈溪市環境監測站對施某某的塑料退鍍廢水進行檢測,認為檢測時廢水中的pH值、化學需氧量、銅均不符合標準。隨后方甲、方乙訴諸慈溪市人民法院,要求施某某賠償相關損失。
慈溪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結合證據和案件事實情況,判決施某某賠償方甲種鵝死亡的損失14.04萬元,賠償方乙種鵝死亡的損失7.8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