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最高法、最高檢有關負責人解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2016年12月23日發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來最高司法機關就環境污染犯罪第三次出臺專門司法解釋,環境司法打擊力度再次加大,對于進一步提升依法懲治環境污染犯罪的成效、加大環境司法保護力度必將發揮重要作用。
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別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顏茂昆、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就《解釋》相關問題作了解答。
問:新修訂《解釋》主要有哪些亮點?
別濤:此次《解釋》的修訂,是自1997年刑法施行以來,最高司法機關就環境污染犯罪第三次出臺專門司法解釋,且距離2013年《解釋》的公布僅三年半左右的時間,充分體現了司法機關對懲治環境污染犯罪的重視,對進一步加大對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有效保護生態環境,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必將發揮重要作用。
新修訂的《解釋》,亮點頻出。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嚴厲打擊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的行為;二是依法追究環評機構及其人員弄虛作假的刑事責任;三是進一步完善涉危險廢物案件的處理規則;四是進一步明確細化了定罪量刑的標準;五是取消監測數據需經省級環保部門認可才能作為刑事案件證據使用的規定。
問:從哪些方面體現嚴懲污染犯罪的精神?
顏茂昆:治亂需用重典。當前,污染環境犯罪猖獗,刑法對污染環境罪規定了兩個檔次法定刑: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社會上可能會有意見認為好像不太重,但我想說的是,遏制污染環境犯罪猖獗蔓延的勢頭,要靠重刑,更要靠有案必查。
其實這部《解釋》還是充分體現了從嚴懲處的精神,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細化了污染環境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二是明確了環境污染犯罪從重處罰情形。三是突出懲治單位環境污染犯罪。四是明確環境污染關聯犯罪的法律適用。
問:《解釋》從哪些方面進一步完善了定罪量刑的標準?
別濤:修訂后的《解釋》對環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了多處完善,進一步明確細化了相關內容。
一是增加了“違法減少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支出”“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等入罪情形。
二是合理區分重金屬污染的定罪標準及具體范圍,將排放、傾倒、處置重金屬的行為劃分為兩大類,對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構成犯罪;對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方才構成犯罪。
三是新增規定,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期間或者被責令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應當從重處罰。
四是對案件所涉的環境污染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繼續實行“兩條腿走路”,依據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或者環境保護部、公安部指定的機構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
五是對部分術語的解釋作了規范和調整。關于有毒物質的范圍,刪除了有毒物質中的劇毒化學品和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將其統一納入危險廢物。關于生態環境損害的概念,明確規定包括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費用。
問:對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的行為,《解釋》有哪些規定?
別濤:環境監測數據是環境決策的基礎和環境執法的依據。目前,實踐中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十分突出,有些影響惡劣,應予嚴懲。修訂后的《解釋》根據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增加規定:
一是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重點污染物的,依照污染環境罪定罪量刑。
二是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修改參數或者監測數據,干擾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或者有其他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行為,或者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上述行為的,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
三是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實施或者參與實施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從重處罰。
問:對環評機構及其人員弄虛作假將如何追究刑事責任?
別濤:環評機構及其人員弄虛作假,造成環評文件失實的,《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都只規定了行政責任,遠不足以遏制違法行為。修訂后的《解釋》增加規定:
一是環評機構或其人員,故意提供虛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情節嚴重的,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定罪處罰。
二是環評機構或其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存在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
問:大氣污染犯罪取證困難如何解決?
顏茂昆:污染源排放到空氣后很快會被稀釋,的確難以取證。為解決基層大氣執法難,這次《解釋》有針對性地增加了一些規定:一是針對大氣污染設置了操作性更強的定罪量刑標準。例如重點排污單位偽造自動監測數據、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這兩條實際上是推定,主要的目的是為了解決實踐當中取證困難的問題。二是明確將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違法排污規定為從重處罰的情形。
問:《解釋》為何取消了監測數據需經省級環保部門認可才能作為刑事案件證據使用的規定?
別濤:2013年《解釋》規定環境監測數據需經省級環保部門認可才能作為刑事案件證據使用,實踐中引發了很多爭議,也造成辦案時間冗長、相互責任不清等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辦理。修訂后的《解釋》明確規定:環保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監測數據,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這從根本上取消了監測數據認可的程序,有利于提高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辦理效率。
問:懲治環境監管瀆職犯罪有何新規?
缐杰:《刑法》第四百零八條對環境監管失職罪有專門規定,《2013年解釋》對環境監管失職罪“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明確了認定標準,列舉了8種情形作為入罪標準。這次《解釋》又增加“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情形。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生態文明建設的一個重要內容,全國范圍內也將在2018年試行這項制度。因此,為貫徹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將“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情形作為環境監管失職罪的一個新的入罪標準,從而進一步織密刑事法網,加大對環境監管瀆職犯罪的打擊力度。
問:環境行政執法與司法如何銜接?
別濤:各級環保部門一直高度重視環保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特別是《2013年解釋》發布以來,環保部、公安部、最高檢通過共同掛牌督辦、聯合開展專項執法行動、協同督辦大案要案、構建兩法銜接機制、聯合開展專業培訓等形式,在國家層面帶動地方層面加強“兩法”銜接。
《解釋》實施后,環保部門將繼續推進這項工作。一是進一步完善規章制度。將聯合公安、檢察兩部門,重新修訂《關于加強環境保護與公安部門執法銜接配合工作的意見》。
二是進一步加強部門協作。特別是結合中央關于環保監測監察執法機構垂直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加強改革后地方環保部門與司法機關的協同配合。同時,還在研究制定指導環保部門現場調查取證的工作指南。
三是加強業務培訓,提升環境執法能力。將和公安部共同推動兩部門共同學習《解釋》,增強培訓效果。
問:對涉危險廢物案件如何處理?
別濤: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案件,是當前環境污染犯罪案件中的高發領域,案件數量較多。從實際情況看,2013年《解釋》施行后,打擊涉危險廢物犯罪的力度明顯加大。部分不法企業為了逃避打擊,非法轉讓、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現象依然十分猖獗。修訂后的《解釋》根據實踐中反映的一些問題,對有關條款作了進一步細化:
一是明確了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利用行為的定罪標準。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以營利為目的,從危險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標排放污染物、非法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違法造成環境污染的情形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
二是完善危險廢物認定程序。關于危險廢物的屬性認定,對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所列的廢物,可以依據涉案物質的來源、產生過程、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以及經批準或者備案的環評文件等證據,結合環保部門、公安機關等出具的書面意見作出認定。關于危險廢物的數量確定,可以綜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業的生產工藝、物耗、能耗情況,以及經批準或者備案的環評文件等證據作出認定。
(整理自中國環境報)





